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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区关于开展2024年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04-17 云南职称评审服务网 72

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4年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呈贡区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简化职称评价程序,畅通渠道,优化流程,提高评价效率,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人才考核和人才评价的权重,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区开展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与昆明市呈贡区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商注册地在昆明呈贡区的外省企业子公司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均可直接认定相应的初级职称,昆明市不再组织各系列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二)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不得参加初级职称考核认定。

(三)国家和我省实行“以考代评”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职称,不在本通知考核认定范围。药学(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专业)职称,不在本通知考核认定范围。

(四)在昆中央、省属单位人员(含编外聘用人员)的初级职称资格,应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报单位或相应上级主管部门按其规定办理。

二、申报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学历或学位证书。全日制学历、非全日制学历均可作为考核认定初级职称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系列职称的评价标准条件,包含学历、专业和工作年限等基本条件均达到要求,申报日之前在昆明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硕士次月认定除外),并且最后缴纳社保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保持一致的,可考核认定相应的员级或助理级职称。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2个月,符合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对学历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学历进行考核认定)。取得员级职称后, 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8个月,符合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6个月,符合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4个月,符合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 12 个月,符合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次月符合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年限进行考核认定)。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和本科学历申报相应专业职称。

(四)履职年限的计算方法:以《云南省招工录用登记表》或《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上的记载时间为起始时间,以用人单位公示期时间为截止时间。

(五)对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相关的,首次申报职称时,对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其资历年限在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年。

(六)有从业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先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

(七)原已具备初级职称,现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须变更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再进行考核认定新的初级职称。变更转岗的相关证明可以是聘书、合同、单位证明等形式。其晋升上一级职称时,同时上传前后取得的职称,初级职称履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考核认定初级职称人员,实行网络申报。申报时,须同时将“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https://credit.km.gov.cn)中打印出的“职称申报承诺书”作为附件材料提交。

(二)单位考核。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考核时要对申报人员的品德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以及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申报人员的考核评议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附件1),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上报职称认定部门。属劳务派遣公司的申报人员, 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双公示、双审核、双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可只提供派遣工作性质的内容及协议首尾页)。在昆明市呈贡区工商登记的外省企业分公司(不含中央和省属在昆单位),如需在昆明市呈贡区考核认定初级职称的,还需在申报系统里一并上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的推荐报告(附件2)。

(三)职称认定。呈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单位人员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具有评审权限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四)打印表格。网络系统审核流程完毕后,申报人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昆明市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一式两份,逐级盖章,由申报人和初级职称考核认定部门各自留存一份。

四、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时间

考核认定初级职称的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日9:00—20日17:00。考核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起算时间从认定机构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纸质材料提交时间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当月22日9:00—29日17:0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五、网络提交材料要求

考核认定初级职称人员,实行网络申报,申报人员通过昆明市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http://182.245.127.25/#/msm/home)进行网络申报。申报人申报材料原件须经用人单位严格认真审核,原件复印后在复印件签署用人单位审核意见、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申报人员将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扫描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各单位在系统内审核上传材料时须对照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并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属劳务派遣公司的申报人员,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双审核、双盖章”。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二)身份证正反面。

(三)2002届以后国内高等教育毕业的申报人员,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 http://www.chsi.com.cn)下载并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国(境)外高校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属于2002届以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无法通过网上准确查询核实其毕业证、学位证信息的,由用人单位对本人档案进行审查后,提交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作为附件材料提交,不再上传“毕业证”和“学位证”。

(四)工作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

(1)提供《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花名册》;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表》。

2.国有企业及非公经济组织:

(1)《云南省招工录用登记表》或从系统导出的《新参保花名册》(注:新参保花名册内容需具备“职业工种”及“岗位名称”信息,如果表格未显示相关内容,需登录网厅重新登记备案下载);

(2)《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非公经济单位人员须满足最近6个月在昆明市连续参保(注:硕士及以上学历满足最近1个月在昆明市参保即可),参保单位与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及申报单位信息需一致(可在12333APP或是单位养老保险端口出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纳证明材料);

(3)属劳务派遣公司的申报人员,需一并上传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 (可只提供派遣工作性质的内容及协议首尾页)。

(五)承诺书:登陆“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 https://credit.km.gov.cn) ,在“信用服务”—“信用承诺自主申报”专栏中填写相关承诺信息并提交,点击“承诺书下载”后打印出“职称申报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职称填:“申报专业+申报级别”。

(六)职业准入证书:教师、档案等有行业准入规定的提供。

(七)公示及公示报告: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推荐考核认定的人员,须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同时上传公示结果报告。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结合单位用人实际,明确考核意见。

(八)区属国有企业、非公单位、社会组织由所在单位出具“关于××同志现实表现的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3),区属事业单位由主管单位统一出具关于申报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说明。

六、规范单位审核意见

用人单位考核意见需对申请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对申请人的学历、资历、工作情况和业绩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时间段、公示结果如何等内容进行如实填报。

七、材料要求

(一)单位法人进行申报时,工作证明材料可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代替。

(二)专业有疑问要求提供大中专生毕业登记表或学校课程表的,请上传至学历情况附件材料一栏,并且按要求审核签字盖章。

(三)网络审核如有疑问接到通知后,申报人员请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八、工作要求

请申报单位承担起用人主体责任,对申报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严格和认真的考核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一旦发现申报人员及单位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相关职业领域对从业人员品德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把关不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进行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人事管理权限责成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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