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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云南职称评审服务网 118

  一、职称系列有哪些?

  答: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可分为助理级和员级,也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现行职称体系共设置高校、中专、中小学、技工院校、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艺术、群文、文博、档案、工艺美术、新闻、编辑、船舶、航空、翻译等27个系列。

  二、职称申报及评审流程?

  答:流程如下:

  1. 申报。按照申报人员人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

  2. 评审。主要采取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按照两名以上同行评委专家审阅材料、专业组评议推荐、评审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达到参会评委的三份之二以上方通过评审。

  三、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年度计划及考试信息的发布渠道?

  答:

  1. 职称评审

  (1) 高级职称。全省高级职称评审的年度计划根据各评委会需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初统一印发工作计划通知文件,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开发布。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由具体承办评审工作的相关单位下发,并在本单位官网进行公布。

  (2) 中、初级职称。中初级职称计划由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或省属单位主管部门印发并在相应官网进行公布。

  五、补办职称证书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1.高级职称证书遗失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省级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经办人持有效证件统一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补办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补办证书申请(经相应评委会承办单位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书写“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2) 个人填写《高级职称证遗失补办个人承诺书》原件一份;

  (3)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复印件一份;

  (4) 小一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2.通过评审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初级、中级职称证书遗失补办的,由原职称资格批准机关负责办理。

  六、省外调入、军队转业、中央直属单位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如何确认?

  答:1.需进行职称资格确认的范围对象

  原在省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或军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经评审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或招录到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与现单位签订具有法定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经半年以上试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并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将其原职称资格确认为我省有效资格,并换发为我省职称证书。

  省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或军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须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相应职称资格。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未按委托评审程序到我省以外评审委员会取得的职称资格,不予确认。

  2.确认程序

  资格确认按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考核、各级主管部门审核、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中级职称由州市人社部门或省属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确认;初级由县市区人社部门或省、州属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3.需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1)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资格确认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可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的“资料下载”栏目中自行下载)。

  (2) 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并具有法定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 原取得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表、任职通知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 用人单位需对申请确认职称资格人员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在复印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七、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职称评价方式主要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我省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范围对象是什么?

  答:学历和履职年限达不到正常申报职称条件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乡土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

  九、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方式有哪些?

  答: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不同类别申报人员的情况,采取评委审阅材料、论文答辩、现场演示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经全体评委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以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通过。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相应资格通知。

  十、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什么权利?

  答:1.享有每年不少于5天的脱产学习时间;

  2.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十一、如何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答: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州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十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1. 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2. 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4. 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十三、放宽基层职称评聘的条件应把握哪些?

  答:建立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政策,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经历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促进基层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有明确要求外,适当放宽学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论文要求,侧重考察其基层工作实绩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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